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 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本細則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訂定 之。
配合本法修正,爰修正本細則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