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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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律師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
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本細則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訂定
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爰修正本細則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