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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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訴訟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2. 公務員懲戒法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