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已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
制為懲戒法院,下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且公務員懲戒案
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爰配合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案件
在途期間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之授權依據及適用範圍,並修正本標
準名稱為「公務員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就在途期間標準適
用之範圍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