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生活管理規定
(一)基礎教育訓練期間:
1.基礎教育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
求之學員得向文官學院申請提供膳宿。
2.文官學院於基礎教育訓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
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二)專業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中央警察大學或由移民署訂定生
活管理規定,陳報內政部(移民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三)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期間:依移民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基礎教育訓練、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
該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五)受訓人員於至實務訓練單位報到後,移民署人事單位應會同受
分配訓練單位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5),陳報移民署
署長核定後據以辦理,並於受訓人員報到 7日內傳送至保訓會
( training@csptc.gov.tw)列管,影本另送受訓人員參考,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5點、第6點所
定輔導重點與方式辦理,及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6)。
(六)受訓人員如有特殊異常情事,如曠課、曠職、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
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七)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
立即通報保訓會。(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辦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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