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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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
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
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九二0
    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組織名稱變更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
二、配合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
    考試名稱。
三、依法制體例用字詞語,酌作文字修正。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
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
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
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
2. 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現行法規)
二十一、本考試性質特殊之類科錄取人員訓練,必要時得經保訓會同意,
        另訂訓練計畫,並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