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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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制定依據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
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
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
、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
〔立法理由〕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照顧原住民及特殊境遇家庭,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須有法源,
    始能對原住民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族群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
    證書費,爰於第三項後段增訂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