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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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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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
科罰金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學習引水人於學習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學習
,致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學習,經核准
後得停止學習,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學習引水人應於停止學習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
准恢復學習。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學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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