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
  :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
      科罰金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學習引水人於學習期間,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學習
  ,致超過請假時限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停止學習,經核准
  後得停止學習,並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學習引水人應於停止學習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考選部申請核
  准恢復學習。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學習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