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38
人,瀏覽人次:
82531978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條(代理人員之消極資格)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 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