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
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
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
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
、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
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
件之審定。
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
儲金之管理及監理。
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條之一合併修正,並將原
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第七條規範。
二、合併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其中福利事項,係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權責,爰未予納入。又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初任人員新退撫制度
,整併考試院及本部具監理功能之相關單位成立專責監理單位監理司
,增列第六款明定監理司及所屬基金管理機關之職掌事項,以及考量
部分資訊工作具業務性質,爰增列第七款;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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