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 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 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監察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