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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監察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第四條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