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監察院院台業參字第1110730375號令修正發布第10 條附表
法規體系: / 監察 / 糾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7年7月23日監察院秘書處憲法字第114號公函訂定發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37年7月20日監察院第22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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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4年11月18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22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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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2年 5月29日監察院監臺院議字第1543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內 文(原名稱:監察院及監察委員收受人民書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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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4年6月20日監察院(64)監臺院議字第1428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 民國64年6月20日監察院第1403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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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3年6月8日監察院(73)監臺院議字第 153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中華民國73年6月6日監察院第1784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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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3年9月14日監察院(73)監臺院議字第24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中華民國73年9月11日監察院第1789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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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2年10月30日監察院(82)院臺參甲字第6357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5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82年10月12日監察院第2屆第10次會議修正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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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4年11月18日監察院(84)院臺參甲字第 1629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84年11月14日監察院第2屆第35 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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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7年4月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14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第8條至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78次會議決 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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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0年12月3日監察院(九十)院臺壹字第900710690號令修正發布第 10條之附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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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監察院院台業參字第 1080731028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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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監察院院台業參字第 1090731486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刪除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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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監察院院台業參字第1110730375號令修正發布第10 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人民書狀應由監察業務處就陳訴事由查明有無前案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規定情事後,簽擬處理方式(處理原則如附表),依前條規定送請委員批
辦或送相關委員會處理。但下列人民書狀之處理,得由監察業務處簽請院
長核定:
一、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屬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得處理案件之人民書狀。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民書狀,且無同條第二項規定仍應受理
    之情事者。
三、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人民書狀,且無同條但書規定仍應調查之情事者
    。
四、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民書狀。
五、委員調查中或委託機關(構)調查中,就同一事實之續訴書狀。
六、應函請有關機關(構)說明函復、參考處理或逕行函復陳訴人之人民
    書狀。
七、應函請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之人民書狀。
八、屬建議或參考性質之人民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