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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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民法總則(§1-§152)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
  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
  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