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 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 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