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應屬市有財產而漏未接管或被人隱匿,經檢舉 查明屬實,並接管登記為市有者,給予檢舉人按財產價值百分之三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