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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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2.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7日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應屬市有財產而漏未接管或被人隱匿,經檢舉
  查明屬實,並接管登記為市有者,給予檢舉人按財產價值百分之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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