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推動都市建設、有效運用市有財產出售
收入,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之土地,特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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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有關之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成本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有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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