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3395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推動都市建設、有效運用市有財產出售
  收入,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之土地,特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有關之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成本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有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