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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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