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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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圍籬提供設置廣告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立法理由〕
一、規費主管機關減免規費範圍。
二、惟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對減免規費之範圍,
    仍應有適當之規範,爰參酌德國柏林邦規費法之規定,基於社會、經
    濟、文化或公共利益等政策考量,得經由規費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
    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2.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7日
  管理機關應將管理之市有財產,按公用或非公用類,依會計法、財物分
  類標準、事務管理規則及市政府有關市有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範
  圍,分別設置財產帳、卡,一份自存,一份送主管機關列管,其異動情
  形,應按每半年列報。
3.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公用房地返還後,管理機關應釐正財產系統土地、房屋現況資料,並應
  函告本府財政局,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