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一、規費主管機關減免規費範圍。 二、惟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立法意旨,對減免規費之範圍, 仍應有適當之規範,爰參酌德國柏林邦規費法之規定,基於社會、經 濟、文化或公共利益等政策考量,得經由規費主管機關免徵、減徵或 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管理機關應將管理之市有財產,按公用或非公用類,依會計法、財物分 類標準、事務管理規則及市政府有關市有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範 圍,分別設置財產帳、卡,一份自存,一份送主管機關列管,其異動情 形,應按每半年列報。
公用房地返還後,管理機關應釐正財產系統土地、房屋現況資料,並應 函告本府財政局,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