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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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
  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
  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
  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
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
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