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本局)為監辦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稱
市場處)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12條第 1項規定訂定授權條件,由市場處自行辦理,並依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確立執行監辦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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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處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權市場處自行辦理,免陳報本局派員監辦:
(一)工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二億元。
(二)財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二千萬元。
(四)採限制性招標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之採購(不含驗收)。
(五)屬第一次招標後之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已有監辦前例。
(六)屬年度例行性採購,前一年度已有監辦前例。
(七)屬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
後方知其數量之財物驗收。
(八)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為防範天然災害或政策指示等確有必
要緊急辦理。
市場處承辦人員應於紀錄(含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上級機關監辦人員
簽章或授權自辦文號欄位載明:「符合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授權條
件(項次),由本處自行辦理。」各案紀錄及相關文件,由市場處自
行保管,每半年彙整相同性質之採購案,詳備適法之理由函報本局備
查(附表一、附表二)。各案全部驗收完成後,市場處承辦人員並於
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後兩週內,將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表及明細
表影本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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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處辦理查核金額以上非屬前點之採購: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本局採書面審核監辦,並事先以「監
辦回復單」(附表三)通知市場處有關本局核定之監辦代表人員
。各案紀錄(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及有關文件(核派主持人
之原簽文件影本等),由市場處送交本局審核監辦;遇第一次開
標,因未滿三家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者,該次紀錄得與第二次開
標紀錄併同送交本局審核監辦。
(二)驗收:本局採實地監辦為原則,除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
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並事先以「監辦回
復單」(同附表三)通知市場處於辦理驗收作業後,將驗收紀錄
(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結算文件及核派主驗人之原簽文件
影本等,送交本局審核監辦:
1.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適當人員可實地監辦。
2.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確無法實地監辦。
3.屬分批或部分驗收,且該分批或部分之驗收金額未達六百萬元
。
4.屬初驗(含後續初驗之複驗)。
(三)本原則所稱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
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
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或請所屬機關
現場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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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授權市場處自行辦理者外,市場處承辦採購單位依下列規定期限檢
送文件函報本局派員監辦: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
1.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
相關文件。
2.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二日,並檢送
之文件,免重複檢送。
(二)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於預定決標日三日
前,檢送審標結果。
(三)驗收: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依各案採購標的分類及契約性質,
檢送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
1.工程:結算明細表、契約主文及價金總表、變更契約、契約期
限或工期檢討等文件及其他相關檢(試)驗文件等。
2.勞務:成果或結案報告書或其他依契約約定供驗收程序之相關
資料。
3.財物:結算明細表及其他依契約約定供驗收程序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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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場處報請本局派員監辦案件,原則由業務單位(公用事業科)派員
監辦。如屬重大、複雜或特殊案件認有二單位以上會同監辦之必要者
,受派單位(公用事業科)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由採購(秘書室
)、會計、政風等相關單位會同監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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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受派監辦人員於實地監辦後,填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實地
監辦作業紀錄」(附表四),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建檔保存,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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