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 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各機關處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