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拆除前大龍國宅及市場大樓(坐落門牌 :臺北市大同區重
慶北路三段三百四十七號及哈密街五十九巷三十八弄四十九、五十號
)之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下簡稱住戶)及與市場處簽
訂契約之攤商(以下簡稱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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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範遷出及重建期間安置之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金額、
補助範圍、申請應備文件及補助條件如附表,遷回之補助計畫,由市
場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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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標準及撥付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住戶及攤商應備文件經確認無誤後,具領取搬遷獎勵金、搬遷補
助資格者由市場處通知給付時發放,租金補助除元月份因預算年
度歸屬不得提前發放外,餘自通知日次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
日前給付次月租金補助。
(二)住戶完成遷空者,溯及至建物遷空、斷水斷電,並經市場處會勘
確認完成後,自會勘日起往前一個月起算租金補助(不足一月者
依比例按日核計),除首期得將住戶提前搬遷之租金補助合併一
次給付外,自第二期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次月租金補助
。
(三)住戶及攤商未提供必要文件予市場處審核,經認定應補正者,住
戶及攤商應於市場處通知補正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所需文件。在
住戶及攤商完成補正前,市場處得暫緩撥付補助費用,俟補正完
成後一併補發。
(四)申請補助費用,市場處依領據所載匯款資料,以匯款方式撥付予
受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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