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 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 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 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 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