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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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6日 (現行法規)
  污水處理廠對鄰近相關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污水處理廠之工作機會,
  並按前年度實收使用費金額,依污水處理廠年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級距
  規模回饋百分比計算,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地方經費。
  前項回饋地方自治條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