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2112300號令修正 公布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下水道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
四、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於衛工處、區公所
    網站及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得向管理委員會或區公所
    查閱。
前項第三款之抵扣辦法,由衛工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