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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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使用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現行法規)
  業者於本市下水道、橋樑或隧道暫掛、附設纜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應於簽約或續約前一次繳清。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時,應一併通知第一項應繳費用之數額,業者應
  於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期限簽約者
  ,視為撤回申請。
  業者於施工時應遵守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項之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及前項施工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