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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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抵扣自來水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
      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回饋地方經費金額
      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其剩餘金額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前項第四款之抵扣辦法,由衛工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