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抵扣自來水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100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下水道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管理委員會研提回饋計畫時,應依處理廠回饋區內各里所分配之回饋地方
經費額度、水號數,訂定每水號年度內可抵扣月份數及每月可抵扣用水度
數。每水號每月最高可抵扣用水度數上限為三十度。當期未抵扣之剩餘度
數,得折算抵扣當期基本費,其剩餘度數不得累計至次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