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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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維護通道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現行法規)
  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
  水利處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水利處查驗合格。
  但水利處或衛工處自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水利處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
  為維護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設置維護通道,並保持其通暢完整
  。
  前項維護通道設置標準,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