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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指定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第九十一條
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