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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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指定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