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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指定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166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住宅區重要 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1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工建字第65916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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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4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48522號函修正(自74年9月25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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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166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住宅區重要 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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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