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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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
  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
  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
  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