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五點訪查方式可採個別訪查或聯合訪查辦理,除有必要者外,以個
別訪查為原則。各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一)個別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自行擬訂年度訪
查計畫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查機關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
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
,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報告簽奉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
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將受查機關之檢討改善情
形作成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及建議列席名單,送由主計
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論。
(二)聯合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擬訂查核項目,連
同擬議之受查機關及訪查期程送由主計處據以研訂聯合訪查
計畫。主計處應於上項訪查計畫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查機關
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
,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報告送由主計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
論。主計處應於督導會報討論後,作成綜合查核報告,簽奉
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將
各成員機關就受查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所作成之審查意見,彙
整提下次督導會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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