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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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七、第五點訪查方式可採個別訪查或聯合訪查辦理,除有必要者外,以個
    別訪查為原則。各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一)個別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自行擬訂年度訪
            查計畫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查機關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
            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
            ,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報告簽奉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
            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將受查機關之檢討改善情
            形作成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及建議列席名單,送由主計
            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論。
    (二)聯合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擬訂查核項目,連
            同擬議之受查機關及訪查期程送由主計處據以研訂聯合訪查
            計畫。主計處應於上項訪查計畫簽奉核定後,函知受查機關
            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
            ,並將訪查結果作成查核報告送由主計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
            論。主計處應於督導會報討論後,作成綜合查核報告,簽奉
            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將
            各成員機關就受查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所作成之審查意見,彙
            整提下次督導會報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