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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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停車場建設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
  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
  ,擇優評定之。
  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
  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
  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2.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甄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
  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之事項。
  四、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