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 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 ,擇優評定之。 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 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 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甄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 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之事項。 四、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