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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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制定依據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
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
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
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不得逾審查會議成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少
於四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審查會議成員、保密義務、迴避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得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試車牌照憑用,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二、應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三、按季或按年領用,期滿仍需續用時,應於期滿十日內向原發照機關換
    領新照。
四、請領試車牌照時,應按規定費率繳納押牌費、租牌費。
五、試車牌照領用期滿或不予繼續使用時,應將所領牌照繳還原發照機關
    。
前項試車牌照屬於機車使用者,限由機車製造業及研究機構申領,並須遵
守前項各款規定。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業者或汽車研究機構,因研究
、測試業務而有試行有條件自動化、高度自動化及完全自動化駕駛車輛需
要,得依附件二十一規定申領試車牌照及行駛,且行駛時應有適當管制措
施,並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