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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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
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
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