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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現行法規)
第十二條(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 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 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