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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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財物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8日
  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規定情形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購置之設施設備、機車、車輛及行政院財物標準分
  類所定之雜項設備等財產,其應遵守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財產僅供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工作使用,非經主管機關同
  意,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贈與、拋棄、轉讓或為其他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