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規定情形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購置之設施設備、機車、車輛及行政院財物標準分 類所定之雜項設備等財產,其應遵守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財產僅供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工作使用,非經主管機關同 意,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贈與、拋棄、轉讓或為其他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