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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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監視器材設備圖說認定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廢止 (現行法規)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
      置圖說。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應檢附文件,得於主管機關辦理會勘調查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