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督導考核 (一)各級警察機關主官(管)應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員警處理刑案, 不得有匿報、遲報、虛報、拒絕或推諉受理刑案報案等情事。 (二)各級警察機關督察、刑事主管人員,應隨時派員抽查各該管地區 發生之各類刑案,凡經查明確實有匿報、遲報、虛報等情事,均 應依本規定簽報議處。 (三)各級警察機關執行本規定之成效優劣作為各該主官(管)之考核 及遷調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