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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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一0報案複查小組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制定依據

1.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0日 (現行法規)
八、督導考核
  (一)各級警察機關主官(管)應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員警處理刑案,
        不得有匿報、遲報、虛報、拒絕或推諉受理刑案報案等情事。
  (二)各級警察機關督察、刑事主管人員,應隨時派員抽查各該管地區
        發生之各類刑案,凡經查明確實有匿報、遲報、虛報等情事,均
        應依本規定簽報議處。
  (三)各級警察機關執行本規定之成效優劣作為各該主官(管)之考核
        及遷調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