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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不法藥物查緝中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6年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第三十八條
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 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 置查緝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