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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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