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或 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藝術展覽、表演使用 、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之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間關 核准者,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地板之獎勵,其增加部分之 獎勵規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