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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簽證案件抽查考核作業程 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第十二條
開發人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前,與本府簽訂開發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 照三個月內完成回饋事項。建築執照需註明回饋設施用途及項目。 前項協議書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約定該協議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