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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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開發人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前,與本府簽訂開發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
  照三個月內完成回饋事項。建築執照需註明回饋設施用途及項目。
  前項協議書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約定該協議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