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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更新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 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