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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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加強照護關懷退休人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制定依據

1.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中華民國60年3月25日 (現行法規)
一、行政院民國58年11月11日台58人政肆字第 25975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
    事項,已實施有年,經參酌各方意見,特修正如次: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
        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
        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
        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
        ,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
        ,如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
        單身無家族在台,應協助料理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