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水質標準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自來水法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
  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
  準;其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