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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水質標準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自來水法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
第十條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 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 準;其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