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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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