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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現行法規)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各機關至少應每二年定期通盤檢討其主管之市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