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關於 對原住民之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之精神及執行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 第九款第一目規定直轄市衛生管理事項,加強對原住民因族群、文化之 特殊性所衍生之醫療保健服務,以維護其健康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