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 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依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二九一一號令修正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爰依上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內容配合修正本要點訂定 依據及掌理事項等內容,修正部分文字。